但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因此小明若想要出售該不動產,則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關於遺產稅計算、申報等事項,可參考《 》。
不動產繼承有多個繼承人時,須辦理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
不動產繼承有多數繼承人時,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可分為2種:
- 公同共有登記: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的登記。
- 分別共有登記: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的概念,依法律是:「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白話來說,一塊土地,每個人有明確的持分,因此自己可以決定賣出自己的那份持分,並不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公同共有」則沒有持分的概念,而是全體繼承人一起共有。因此,如果要出售公同共有物,則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公同共有」是過渡狀態
實務上,通常是繼承人間對於繼承分配意見不合,遲遲不願辦理繼承作業。但 ,因此才允許可以由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人去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按照上述,因小明想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另外兩人拒絕會同辦理,此時小明可以先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而不須另兩人的簽名或蓋章。
共有土地的處分方式
如果是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將遺產土地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時,因為各繼承人皆取得土地1/3的應有部分,則小明當然可以自行處分他的應有部分,不需另外兩人的同意。
相反的,因繼承而登記為公同共有土地,要處分時,應該得到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如果小華及小美不同意出售土地,則小明是無法出售該土地。
這時候,依照《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小明只能夠先請求分割土地,並於分割後,再行出售自己分得的土地部分。
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是什麼?
依照《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小明、小華、小美3人可以協議決定土地的分割方式;若不能協議決定,則可以由任何一位共有人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不動產繼承的登記期限
要注意的是,依照《土地法》第73-1條規定,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地政機關可以經過公告後,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15年後,仍未有聲請繼承登記的,地政機關可以將該不動產公開標售。標售所得的價款,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但如果超過10年仍然沒有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時,就歸屬國庫。
不動產繼承的3種方式
總結上面所說,目前實務上辦理不動產繼承有3種:
- 分割繼承(可以依照繼承人的協議來登記、可單獨或分別共有)。
- 應繼分繼承(各繼承人依照應繼分登記、屬於分別共有性質)。
- 公同共有繼承(無明確持分、屬於公同共有性質)。
以上1和2的情況,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3的情況則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或者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才可以進行處分。
至於詳細的辦理流程、應備文件等,則可以參考 。
*本文獲「陳仕緯」授權轉載,原文:
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
本文來自: https://www.firstbank.com.tw/sites/fcb/files/1565702257735
央行鬆綁條款出爐! 專家指繼承、換屋交屋族可喘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