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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11月「行行尞尞食茶趣」 撫玩杭菊好時光
  • 擔當人中有沒有行為能力人或行為能力有瑕疵之人,觸及監護宣佈輔助宣告或法院特別代理人之事宜。
  • 可不可以自己拿過世的家人存摺印章去領錢?
    1. 針對遺產分派沒有共鳴,不但針對存款,可能還包括不動產也還沒敲定要若何繼承,致使所有遺產擔當程序障礙。
    2. 擔當人中有養子養女,已很久沒有跟養家的人有交集,往往告別式也沒來加入,即使從戶籍謄本查得戶籍門牌,仍無法聯繫的到,固然也就沒法伴同管理擔當手續。
    3. 繼續人有生存配頭(例如師長教師過世,配頭為太太),同時又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特殊署理人。 家人過世後,沒法獲得所有繼續人的共識及相關資料,致使不克不及辦理銀行存款手續,實務上有以下常情的環境:
      弗成以,常有擔當人趁著銀行還沒有凍結亡者的帳戶前,有以下毛病的行為:




      本文來自: https://www.lystudio.com.tw/article_detail/1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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