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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渥太華地域,請購買Regional回郵信封

  • 加拿大境外
    -請檢附該本已過期護照,及加拿大護照、駕照、或楓葉卡
    -貼妥郵資之Xpresspost(Canada Post)回郵信封
    -貼妥郵資之Xpresspost(Canada Post)回郵信封

    本處領務轄區認證機構

    • Notary Public (Ontario) - A business card including licensing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notary public has to be provided to us upon 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
    • Global Affairs Canada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護照正本影本1
      但不克不及通知者,不在此限
    • 其他拋棄繼承而應為繼續之人,為限制擔當或拋棄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4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護照正本影本1
    • 正本驗畢後清償
    5 授權人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親屬關係證實正本影本1
    • 如:刊登有親屬關係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載有父、母姓名之授權人國民身分證、或記錄親屬關係之加拿大移民紙等
    • 正本驗畢後歸還
    6 回郵信封
    • 加拿大境內
      -如加拿大證件上姓名與中華民國護照上外文名不符,需另供給可證明姓名符合之文件(如更名的證實文件)
    3
    • 根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發佈之民法第1174條及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擔當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續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續之人。
    • 申請文件驗證/簽證所繳費用,無論准駁或申請人是不是撤銷申請,一承受理概不退還
    1. 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需統統景象下,本處方能受理申請案。另有可能於受理後要求申請人增補其他文件以供審核。 -Website: 
      -請向快遞公司先行采辦回郵封條(Airway Bill),將3條碼印出並與申請資料一同繳交
    2. 詳細申明請見
    3. 對於因郵遞所生之任何損毀、遺失或延遲,本處概不負任何責任
    4. 7 申請費用
      • 各項目具體收費請見
      • 申請文件驗證/簽證所繳費用,不管准駁或申請人是不是撤消申請,一承受理概不退還
      注意事項:
      1. 若拋棄人為未成年人,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沒法陪同前來,授權人應另備:
        -渥太華地域,請采辦Regional回郵信封
      2. 加拿大境外

         

         

        【應備文件:拋棄人為成年人(18歲以上)-委託他人或郵寄申請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1
        • 申請人(遺產擔當權拋棄人)須親身填寫、簽名
        • 所有欄位須詳實以正楷填寫
        2 申請人有用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經評判人驗證之影本1份
        • 護照簽名欄上務必簽名;「建議」為中文簽名
        • 護照影本須於空白處親身簽名(與護照簽名欄相符),並由評判人(Notary Public)先行驗證簽名屬實
        3
        • 簽名處須由本人大公證人(Notary Public)處親自簽名,驗證簽名屬實
          -Authentication of documents: 

        • 遺產拋棄繼承書( / )

        【應備文件:拋棄人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本人親身臨櫃申請

        還有可能於受理後要求申請人彌補其他文件以供審核。 -請向快遞公司先行采辦回郵封條(Airway Bill),將3條碼印出並與申請資料一同繳交
      3. 具體說明請見
      4. 對於因郵遞所生之任何損毀、遺失或延遲,本處概不負任何責任
      5 申請費用
      • 各項目詳細收費請見
      • 申請文件驗證/簽證所繳費用,無論准駁或申請人是不是撤消申請,一承受理概不退還
      注意事項:
      1. 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需齊全景象下,本處方能受理申請案。
      2. 申請文件驗證/簽證所繳費用,無論准駁或申請人是不是撤消申請,一承受理概不退還
      3. 申請文件驗證/簽證所繳費用,不管准駁或申請人是否撤銷申請,一承受理概不退還。另有可能於受理後要求申請人補充其他文件以供審核。 -拋棄人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親屬關係證實正本影本1,如:刊登有親屬關係的戶籍謄本、記錄有父、母姓名的拋棄人國民身分證、或記載親屬關係的加拿大移民紙等
      4. 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需齊全情形下,本處方能受理申請案。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贊成拋棄人辦理相關授權事項的同意書,且該贊成書必需先經Notary Public認證;監誓人(Commissioner for Oaths)公證效率僅限於地點省份,本處恕不受理
      拋棄擔當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續之人。 -監誓人(Commissioner for Oaths)公證效率僅限於地點省分,本處恕不受理
  • 依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發佈之民法第1174條及1176條條則,拋棄擔當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擔當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不克不及通知者,不在此限
  • 其他拋棄擔當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時,應於知悉其得繼續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4 回郵信封
    • 加拿大境內
      -換發新護照後再打點授權書
      但不克不及通知者,不在此限
    • 其他拋棄繼續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擔當或拋棄時,應於知悉其得擔當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4 回郵信封
    • 加拿大境內
      -貼妥郵資之Xpresspost(Canada Post)回郵信封
      -渥太華地域,請采辦Regional回郵信封
    • 加拿大境外
      -請向快遞公司先行購置回郵封條(Airway Bill),將3條碼印出並與申請資料一同繳交
    • 具體申明請見
    • 對於因郵遞所生之任何損毀、遺失或延遲,本處概不負任何責任
    5 申請費用
    • 各項目具體收費請見
    • 申請文件驗證/簽證所繳費用,不管准駁或申請人是不是撤消申請,一承受理概不退還
    注意事項:若文件簽發地屬其他轄區,請逕向該轄區辦事處進行申請。
  •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全的地方,仍依現行法令劃定。拋棄擔當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網站:
      • 德律風: 1-604-689-4111
      • 網站: 
      • 德律風: 1-416-369-9030
      • 網站:
      • 德律風: 1-514-282-8008
  • 本處 (渥太華代表處) 受理(收件)時候:
    9:00AM - 12:00PM, 1:30PM - 4:00PM, from Monday to Friday
    The office is closed on statutory holidays.
  • 本處 (渥太華代表處) 地址: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Canada, Consular Division
    45 O’Connor Street, Suite 1960
    Ottawa, Ontario K1P 1A4
  • 本處 (渥太華代表處) 聯繫體例:
    • Tel: (613) 231- 5080
    • Email: 
  • 付費方式:
    • 現金(請準備足額現金,郵寄 或 現場申請 皆 恕不找零)
    • 郵局匯票﹙Money Order﹚
    • 銀行匯票﹙Bank Draft﹚
    • 銀行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
    • 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Canada (或 Taipei Eco. & Cul. Office in Canada)
    • 恕「不」接管私家支票。
  • 備註:

    • 利用銀行匯票或支票作為付款方式時,請注意該單子需含MICR碼。

      【申請須知】

      1. 本處領服轄區為渥太華地區(Ottawa)及周邊城市。

    【應備文件:拋棄人為成年人(18歲以上)-本人親身臨櫃申請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1
    • 申請人(遺產繼承權拋棄人)須親自填寫、簽名
    • 所有欄位須詳實以正楷填寫
    2 申請人有用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影本1份
    • 正本驗畢後歸還
    • 如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可以依下列體式格局辦理
      -換發新護照後再解決授權書
      -請檢附該本已過期護照,及加拿大護照、駕照、或楓葉卡
      -如加拿大證件上姓名與中華民國護照上外文名不符,需另提供可證明姓名相符之文件(如更名的證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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