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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人為免過期管理不動產繼續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門遺產稅,以解決不動產公同共有繼續挂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透露表現,擔當人世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門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份遺產稅,先行打點不動產公同共有繼續挂號,以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懲罰鍰。

該局特殊提醒,部分繼續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部繼續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迫履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避免影響本身權益。

更新日期:113-07-09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續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A君、B君、C君、D君、E君及F君等6名後代,因繼續人世對遺產分派還沒有告竣協議,無法一次繳清稅款,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擔當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6分之1)繳納100萬元(600萬元×1/6)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贊成移轉證實書,打點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擔當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份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實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續挂號,但掃數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朋分登記或處罰、變動及設定承當登記。

(聯系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德律風2311-3711分機2140)



本文引用自: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ae5ccbe758d4e30a2e77af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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