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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遺產分配沒有共識,不僅針對存款,可能還包含不動產也還沒敲定要如何繼續,致使所有遺產繼承法式阻滯。
- 擔當人有生計配頭(例如師長教師過世,配偶為太太),同時又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希奇署理人。
可弗成以本身拿過世的家人存摺印章去領錢?
繼續人中有養子或養女,已很久沒有跟養家的人有交集,常常辭行式也沒來列入,即使從戶籍謄本查得戶籍門牌,仍沒法聯繫的到,當然也就沒法隨同打點擔當手續。
不可以,常有繼續人趁著銀行還沒有凍結亡者的帳戶前,有以下毛病的行為:
家人過世後,沒法獲得所有繼承人的共鳴及相幹資料,致使不克不及管理銀行存款手續,實務上有下列常情的情形:本文引用自: https://www.lystudio.com.tw/article_detail/1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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