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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在說,已婚被繼續人過世,遺產該如何分?如果被擔當人有配頭、成年後代與未成年後代,在辦理繼續時,除選擇公同共有,若想要均分繼續或協議分割,就必須符合內政部的诠釋函令,不然可能致使無法完成繼續挂號。

鄭文在指出,內政部103年函釋指出,應繼分的朋分是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好利益,仍需進一步確認。

因此,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分外署理人,以確保其權益。

有媒體報道,三人將各分得1/3的不動產,但這未必準確。是以,在本案中,汪小菲可以直接代辦署理後代與具俊曄共同辦理擔當挂號,不必申請特別署理人。

鄭文在說,不過,內政部89年函釋又指出,若監護人(汪小菲)自己沒有繼續權,則可直接代理兩位未成年後代,與其他擔當人(具俊曄)管理和談朋分,不違背《民法》第106條的「本身署理」與「兩邊署理」規定。

未成年後代繼續遺產,須設特別署理人?鄭文在指出,憑據《民法》,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此中,未滿7歲屬無行為能力,不克不及自力處置司法事務;7歲以上未滿18歲,有限制行為能力,部分行為須監護人贊成。

以大S的擔當案例為例,由於兩個後代均未成年,且前夫汪小菲沒有繼續權,根據內政部87年函釋,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後代的監護權由怙恃個中一方負責,大S過世後,監護權歸汪小菲,但擔當遺產的則是具俊曄與兩位未成年後代。

鄭文在說,內政部87年函釋指出,無論若何朋分遺產,都不會產生地盤增值稅、贈與稅或契稅,因此,讓時候換取空間,先公同共有,往後再處理,也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鄭文在建議,處理未成年子女擔當問題,第一種,可採均分擔當或協議分割,由汪小菲代表後代,與具俊曄辦理擔當挂號,直接分配不動產;公同共有:讓房產先以配合持有的方式挂號,待子女成年後再進行遺產朋分。

當母親過世後,平日由父親與未成年後代共同擔當遺產,但問題在於,父親既是擔當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代辦署理人,這樣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本身代辦署理」與「雙方代辦署理」問題,違背《民法》第106條。是以,根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劃定,應向法院申請為未成年後代選任迥殊署理人,才能合法處置遺產朋分。



本文出自: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53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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