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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稅計算、申報等事項,可參考《 》。

不動產繼承的登記刻日

  1. 公同共有挂號:部分繼承人因故不克不及會同其他繼承人配合申請繼續挂號時,得由個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部擔當人的利益,就被擔當人的地盤,申請為公同共有的挂號。
  2. 劃分共有挂號:經繼承人全部贊成者,得申請為劃分共有的挂號。

公同共有vs別離共有

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

別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劃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朋分遺產、交付遺贈或打點移轉登記。

共有土地的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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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談分割或裁判分割是什麼?

是以若是小華及小美分歧意出售地盤,則小明是沒法出售該土地。

相反的,因擔當而挂號為公同共有地盤,要處罰時,應該獲得公同共有人全部之贊成。 是以小明若想要出售該不動產,則必需先管理繼承挂號。

但依《民法》第759條劃定,因繼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挂號,始得處罰。

不動產繼續有多半繼續人時,依照地盤挂號劃定規矩第120條第1項劃定,可分為2種:

因此,如果要出售公同共有物,則需要全部共有人的贊成才可以。

「公同共有」則沒有持分的概念,而是全部繼承人一起共有。

這時候,依照《民法》第1164條「擔當人得隨時請求朋分遺產。

」小明只可以或許先要求朋分地盤,並於朋分後,再行出售本身分得的地盤部份。

依照上述,因小明想解決地盤繼續挂號,別的兩人謝絕會同管理,此時小明可以先到地政機關管理地盤的公同共有繼續挂號,而不須另兩人的簽名或蓋印。

列冊管理15年後,仍未有聲請繼承挂號的,地政機關可以將該不動產公然標售。但如果跨越10年仍然沒有擔當人申請提領價款時,就歸屬國庫。標售所得的價款,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

假如是經過全部繼續人同意,將遺產地盤申請挂號為別離共有時,因為各擔當人皆獲得地盤1/3的應有部份,則小明固然可以自行處罰他的應有部份,不需別的兩人的贊成。

總結上面所說,今朝實務上管理不動產繼續有3種:


*本文獲「陳仕緯」授權轉載,原文:

實務上,每每是擔當人世對於繼承分派定見不合,遲遲不願打點繼承功課。但 ,因此才答應可以由繼續人中的其中一人去打點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是過渡狀況

  • 公同共有擔當(無明白持分、屬於公同共有性質)。
  • 應繼分繼續(各繼承人遵照應繼分登記、屬於分別共有性質)。
    1. 朋分繼續(可以遵照擔當人的和談來挂號、可零丁或別離共有)。

    不動產擔當的3種體例

    要注意的是,遵照《土地法》第73-1條劃定,跨越1年沒有解決擔當登記的不動產,地政機關可以經過通知佈告後,列冊經管。

    遵照《民法》關於共有物朋分的劃定,小明、小華、小美3人可以和談決議土地的分割方式;若不克不及協議決議,則可以由任何一位共有人要求法院裁判朋分。

    不動產擔當有多個繼承人時,須打點公同共有或離別共有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罰其應有部份。

    「離別共有」的概念,依司法是:「數人按其應有部門,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至於具體的管理流程、應備文件等,則可以參考 。

    以上1和2的情況,都可以自由處罰本身的應有部份,3的情形則需要全體共有人贊成始得處罰,或者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才可以進行處罰。

    白話來說,一塊地盤,每一個人有明白的持分,是以自己可以決議賣出自己的那份持分,並不需其他共有人的贊成。



    本文引用自: https://www.firstbank.com.tw/sites/fcb/files/156570225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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