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孕成屋及預售屋)合約,行將申辦貸款時:
為達成本行信譽管束目標,並統籌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計劃,供給下列協處辦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都可合用:
央行指出,為了達成信譽管制目標,同時統籌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計劃,供給下列協處辦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都可合用:
(一)合適上開景遇者,仍可破除合用「本規定」。
中心銀行今天(9日)宣布信用管制協處辦法,鬆綁3大限制,包羅:自然人因擔當獲得的衡宇及房貸,不計入衡宇數及房貸戶數,新申辦非豪宅貸款不受限;自然人有房者,因本色換屋需求,與銀行簽定切結,新申辦的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可破除合用;天然人名下房子為擔當,但已簽訂購屋合約辦貸款也可排除,或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也不受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
(一)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衡宇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體例規避上開事項。
2、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本色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以下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室廬貸款),得清掃「本規定」之適用:
1、自然人因繼續獲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劃定」之衡宇數及房貸戶數,亦即天然人只有擔當獲得之衡宇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解除「本規定」之適用。
(二)借款人違背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期限、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二)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室廬貸款,不受「本劃定」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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