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遺產中有「跨越一戶室廬」之不動產者,除台灣地區擔當人「賴以棲身」之不動產,得依法打點繼續挂號外,應由台灣地區擔當人以司法路子確認其不動產是否為「賴以棲身」之不動產後,再解決繼續挂號。
破例:「具有曆久居留資曆之大陸地域配頭」可以擔當不動產 。若逾200萬元,就其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擔當之人;台灣區域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按次之擔當人;台灣地域無擔當人者,歸屬國庫。離婚證人而大陸區域人民依台灣功令劃定,成立婚姻關係並獲得配頭成分者,本於其婚姻關係之糊口及財產權益,無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
由大陸區域人民(不含大陸籍配頭)依法繼續台灣地域被繼續人被繼承人的遺產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跨越新台幣200萬元。
不管擔當人國籍為何,只要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正當親屬關係證實文件(如出身證實、娶親挂號證明)與身分證證明文件,任何繼承人都可以依法擔當台灣區域被繼承人的遺產。
原則上:可以。
若大陸籍配頭已移民署許可而是「具有長時間居留資曆之大陸區域配頭」,可以擔當台灣地區被繼承人的不動產。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擔當人「賴以棲身」者,仍不得擔當之。
1、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擔當台灣地域遺產嗎?
2、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擔當台灣地域的「不動產」嗎?
原則上:弗成以。
大陸區域人民和大陸籍配頭不得直接繼承台灣地域人民的「不動產」,若台灣區域人民的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應將大陸區域人民的繼續權力折算為價額。但如果該不動產為台灣區域擔當人「賴以棲身」者,則大陸區域人民和大陸籍配頭不得擔當之。
本文出自: https://www.lystudio.com.tw/article_detail/1219.htm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